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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0 04:09浏览次数:

  beat365官方最新版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一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青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合同》,公司就甘肃青龙在建设银行的借款事项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设定了最高额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beat36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6亿元(含已有、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合作银行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银行的授信情况、融资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利率等在上述额度内择优选择信贷银行并确定具体融资金额。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须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0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及2020年5月21日披露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2020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三十五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针对甘肃青龙向建设银行张掖分行流动资金事宜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叁万伍仟元整的担保。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塑料管件、复合管材、电力用各类塑料管材、化工用各类塑料管材、塑料化粪池、其他塑料制品、智能化节水设备的生产销售;供热预制保温复合塑料管材的生产销售及工程设计与施工;塑料管道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智能化节水系统工程、化粪池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节水技术推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9、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625%)beat365、史崇英(20.42%)、吴进山(8.75%)、甘肃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5.83%)、鱼江涛(5.625%)、焦兴隆(4.375%)、丁波(4.375%)。

  鉴于乙方为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出具保函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简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简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法、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beat365、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叁万伍仟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3、主合同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止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金额,在甲方保证责任后主合同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获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获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获追偿权的实现。

  4、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附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就公司为甘肃青龙与建设银行张掖分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保证担保事宜,其他股东以其所持的甘肃青龙股权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其他股东以其所持的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及接受反担保公平、对等。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31,343.50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5.9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10,445.75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5.3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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